質當
詞語意思:
1.典當;質押。
2.指人質。
3.當鋪。
分詞解釋:
人質:
被一方強制扣留并以其生命作抵押迫使另一方接受某些條件的人。1949年《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四公約》規定,禁止拘捕人質;任何殺害人質的行為都屬于戰爭罪。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規定對劫持人質的罪犯,應予以起訴和懲罰。
典當:
1.以物抵押換錢。
2.當鋪,押店。舊時以收取衣物等動產作質押,通過放款進行高利貸剝削的店鋪。
3.典雅允當。
當鋪:
中國舊時經營物品抵押放款的機構。多由私人獨資或合伙經營。當戶大多是貧苦百姓。當價一般不超過原價的一半。贖當時須付利息。抵押期限自六個月到十八個月不等。期滿不贖,由當鋪變賣。新中國成立后取消。改革開放后,有些地方恢復當鋪,其性質和辦法同舊時不同。
質押:
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