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鼓而攻之

鳴鼓而攻之
詞語解釋
比喻宣布罪狀,遣責或聲討。
[convict and denounce in public] 指宣布罪狀,加以聲討
分詞解釋
罪狀: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指”。
宣布:
1.謂公之于眾。
2.宣揚,廣為宣傳。
3.流布;泄漏。
聲討:
公開斥責:聲討侵略者的罪行。

鳴鼓而攻之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www.qjyouth.com/ci/23/129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