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條約
詞語意思:
八國聯軍攻占北京后強迫清政府訂立的喪權辱國條約。1901年(舊歷辛丑年),清政府代表奕、李鴻章與英、美、俄、德、日、奧、法、意、西、荷、比十一國公使在北京簽訂。主要內容為:清政府賠款白銀4.5億兩,以海關等稅收作抵押;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反對外國侵略;拆毀大沽炮臺,允許外國軍隊駐扎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重要地區;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中國人不準居住,并允許各國駐兵保護。這個條約表明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標志著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分詞解釋:
海關:
對出入國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進行監督、檢查并照章征收關稅的國家機關。
重要:
1.指重鎮﹑要地。
2.謂重大而主要。
不準:
1.不許可;不允許。
2.不一定;說不定。
簽訂:
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并簽字。
訂立:
雙方或幾方把商定的事項用書面形式(如條約、合同等)肯定下來:訂立衛生公約ㄧ兩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訂立了貿易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