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證

犯證
詞語解釋
亦作“犯証”。
1.干證。指訴訟雙方的有關證人。
2.指犯人與干證。
分詞解釋
訴訟:
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為處理案件而進行的活動。刑事訴訟中還有公安機關參加。以起訴、審判、執行為基本階段,刑事訴訟中還包括偵查(就公訴案件而言)。司法機關(刑事訴訟中還包括公安機關)在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因案件性質不同,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干證:
亦作“干証”。與訟案有關的證人。
雙方:
指在某種場合中相對的兩個人或兩個集體。
證人:
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不同于見證人。


犯證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www.qjyouth.com/ci/1/7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