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詞語解釋: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對于被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行為。在我國,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不適用調解。國務院在1990年發布《行政復議條例》,1994年作了修訂。
分詞解釋:
合法:
符合法建規定:合法權利丨合法地位丨合法斗爭丨合理合法。
審查:
檢查核實:考題已送教育局審查了|節目已通過了審查。
公民:
具有或取得某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相應:
①互相呼應、適應:同聲相應|首尾相應|正文作了改動,目錄也要相應調整。
②符合:一言不相應,文吏以法繩之|出秘書百篇以校之,皆不相應。
申請:
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申請獎學金|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