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
詞語解釋
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判決或判決生效之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被告先付給原告一定數額的款項或物品,以應急需的措施。適用于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申請人應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賠償對方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損失。
分詞解釋
撫恤金:
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
某些:
表示不止一個或一種的不定數量。
原告:
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的一方。
款項:
①為某種用途而儲存或支出的錢(多指機關、團體等進出的數目較大的錢)。
②(法令、規章、條約等)條文的項目。
一定:
1.一經制定;一經確定。
2.固定不變;注定。
3.規定的,確定的。
4.必然;確實無疑。
5.表示堅決。多用于第一人稱。
6.某種程度的;適當的。
7.特定。
8.猶統一。


先予執行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qjyouth.com/ci/11/92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