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
詞語解釋:
中國舊時經營物品抵押放款的機構。多由私人獨資或合伙經營。當戶大多是貧苦百姓。當價一般不超過原價的一半。贖當時須付利息。抵押期限自六個月到十八個月不等。期滿不贖,由當鋪變賣。新中國成立后取消。改革開放后,有些地方恢復當鋪,其性質和辦法同舊時不同。
分詞解釋:
百姓:
①商、周時通指貴族。
②戰國后用以通稱平民。
私人:
1.古時稱公卿﹑大夫或王室的家臣。
2.親戚朋友或以私交﹑私利相依附的人。
3.通奸的情人。
4.個人。對公家而言。
當戶:
1.對著門戶。
2.指主持門戶。
3.匈奴官名。
取消:
1.亦作“取銷”。
2.使原有的制度﹑規章﹑資格﹑權利等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