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詞語解釋:
“公訴”的對稱。被害人提請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在我國,適用于下列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 [tell oneself;recount oneself]∶自己訴說
(2) [sue in person]∶自己提起訴訟
原告自訴
(3) [private prosecution]∶被害人自己的起訴(區別于“公訴”)
分詞解釋:
下列:
1.末等。
2.末位;下位。
3.下面所開列的。
提請:
向上級提議并請求批準或同意。
輕微:
1.細小,細微。
2.菲薄,微薄。
3.卑微,微賤。
4.程度淺。
5.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