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除名
詞語意思:
唐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唐律除名者六年后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后可敘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宋沿唐制。
分詞解釋:
罷免:
1.免除官職。
2.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
處分:
①處置;安排: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②處罰;懲罰:刑事處分|給予警告處分。
除名:
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
錄用:
①任用:錄用材能,存撫良善。
②采用:大作已錄用。
官吏:
舊時政府工作人員的總稱。
特除名
詞語意思:
唐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唐律除名者六年后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后可敘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宋沿唐制。
分詞解釋:
罷免:
1.免除官職。
2.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
處分:
①處置;安排: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②處罰;懲罰:刑事處分|給予警告處分。
除名:
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
錄用:
①任用:錄用材能,存撫良善。
②采用:大作已錄用。
官吏:
舊時政府工作人員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