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詞語意思:
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同于大赦。我國從1959年到1975年實行了七次特赦。其對象,除第一次為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戰爭罪犯。我國的特赦以罪犯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為前提。
分詞解釋:
已經:
1.業已經過;業已經歷。
2.副詞。表示事情完成或時間過去。
刑事:
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特定:
1.特別規定;特別指定。
2.指具體的某一種或某一個。
罪犯:
亦稱“犯人”。被法院定罪處刑,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