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言

罪言
詞語解釋
《新唐書.杜牧傳》:“劉從諫守澤潞﹐何進滔據魏博﹐頗驕蹇不循法度。牧追咎長慶以來朝廷措置亡術﹐復失山東﹐巨封劇鎮﹐所以系天下輕重﹐不得承襲輕授﹐皆國家大事。嫌不當位而言﹐實有罪﹐故作《罪言》。”后因稱奏議或議論時政得失的文章為“罪言”。如清郭嵩燾有《罪言存略》。
分詞解釋
得失:
1.得與失。猶成敗。
2.得與失。指利弊。
3.得與失。指名利的得到與失去。
4.得與失。特指贏利與虧本。
5.得與失。指是非曲直;正確與錯誤。
6.得與失。指好壞,優劣。
7.偏指失,過失。
措置:
安置;辦理:{{c063}}{{c064}}無所措置|親往措置|措置失當。
法度:
①法令制度;法律。
②行為的準則;規矩:不合法度。
朝廷:
①帝王接見大臣和處理政務的地方。
②借指帝王:報效朝廷。
奏議:
1.臣下向帝王上書言事﹐條議其是非﹐謂之奏議。
2.文體名。古代臣下上奏帝王的各類文字的統稱﹐包括表﹑奏﹑疏﹑議﹑上書﹑封事等。

罪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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