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

郡縣制
詞語解釋
古代地方政權建制。于春秋、戰國到秦代逐步形成。秦代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多郡。郡下設縣,郡、縣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免。負責統治地方、征收賦稅、征發徭役和兵役等。此制對后世地方政權組織形式有很大影響。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一種地方管理制度,形成于春秋時代和秦朝
分詞解釋
全國:
1.謂使敵國不戰而降。
2.保全國家。
3.指整個國家范圍內。
三十六:
約計之詞,極言其多。
建制:
機關、軍隊的組織編制和行政區劃等制度的總稱。
戰國:
時代名。因各諸侯國之間戰爭不斷而得名。西漢劉向編《戰國策》始作為時代名稱。一般指公元前475年至前221年這個時期。


郡縣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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