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
詞語意思:
歷史上歐洲大陸北部的一個地區。原由普魯士人居住。13世紀被德意志的條頓騎士團征服,建立起稱為普魯士(即東普魯士)的國家。1525年稱普魯士公國。1618年與勃蘭登堡侯國合并,由霍亨索倫家族統治。1701年改為普魯士王國。1871年通過一系列王朝戰爭,實現德意志統一,建立德意志帝國,普魯士王國在帝國中居統治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普魯士成為魏瑪共和國的一個邦,西普魯士部分歸波蘭。1947年撤銷普魯士建制。
分詞解釋:
統治:
依靠權勢控制、支配和管理;也指統治的權勢:推翻黑暗勢力的統治。
部分:
見“整體與部分”。
征服:
①用強力制服:征服頑敵|征服大自然。
②影響所及使人折服:以出眾的才華、寬闊的胸襟征服了對手。
統一:
①指國家由一個中央政府統治,沒有分裂和割據:天下統一。
②部分聯合成整體;歸于一致:統一祖國|統一認識。
③一致的;集中的:統一的認識|統一領導。
居住:
較長時期地住在一個地方:他家一直居住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