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識

遺識
詞語解釋
遺存的意識。佛教認為人死精神不滅,意識尚存。
分詞解釋
佛教:
世界上主要宗教之一,相傳為公元前六至五世紀古印度的迦毗羅衛國(今尼泊爾 境內)王子釋迦牟尼所創,廣泛流傳于亞洲的許多國家。西漢末年傳入我國。
為人:
1.做人處世接物。
2.指人在形貌或品性方面所表現的特征。
3.謂區別于萬物而作為人。
4.猶體面。
5.謂男女交媾。
精神:
①指人的意識、思維活動和一般心理狀態:精神面貌 ㄧ精神錯亂 ㄧ精神上的負擔。
②宗旨;主要的意義:領會文件的精神。
遺存:
1.遺留;留存。
2.指保存下來的前代遺跡或遺物。
意識:
①人腦的特殊機能和活動,是人所特有的對于客觀世界的反映。對物質來說,意識是第二性的。意識在勞動的基礎上同語言一起產生,一開始就是社會的產物。意識對物質的反映是能動的。符合客觀實際的意識能使人的行動具有目的性、方向性和預見性,對物質的發展進程起促進作用,錯誤的意識則起阻礙作用。在階級社會中,反映社會現象的意識形態一般都具有階級性。在哲學上,當意識與思維都用以指人腦對客觀事物的反映時,可以通用,但意識范圍更廣,包括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還包括人的情緒、意志、良心等。
②覺察;感覺。常與“到”字連用:大家沉默不響,才意識到話說過了頭。


遺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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