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伎
詞語解釋:
1.古稱以歌舞雜戲娛人的男女藝人。
2.娼妓。
分詞解釋:
歌舞:
唱歌和舞蹈的合稱:歌舞團ㄧ表演歌舞。
雜戲:
1.古代娛樂形式之一﹐包括百戲﹑雜樂﹑歌舞戲﹑傀儡戲等。又稱“雜伎”。
2.指從事雜戲之人。
娼妓:
原指從事歌舞的女藝人,后稱賣淫的女子。
男女:
1.男人和女人。
2.泛指百姓。
3.指兩性間性欲。
4.兒女。
5.舊時對地位卑下者的稱呼。
6.舊時地位卑下者的自稱。
7.詈詞。
藝人:
1.亦作“蓺人”。
2.耕種的人。
3.有才藝的人。
4.指戲曲﹑曲藝﹑雜技等演員。
5.手工藝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