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
詞典解釋:
我國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除明確規定必須設立軍事法院外﹐對于其他專門法院的設置﹐不作具體規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
分詞解釋:
組織法:
專門規定某類國家機關的組成和活動原則的法律。實體法的一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
根據:
①把某種事物作為結論的前提或語言行動的基礎:根據氣象臺的預報,明天要下雨ㄧ根據大家的意見,把計劃修改一下。
②作為根據的事物:說話要有根據。
專門:
1.獨立門戶﹐自成一家。
2.指某一門學問。
3.專從事某事或研究某門學問。
4.專長。
受理:
接受訴狀,進行審理。
行政區劃:
國家對行政區域的劃分。綜合考慮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分布、地理環境、國防需要、歷史傳統等因素決定。歷代的劃分有所不同,但有其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