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認
詞語解釋:
被告人承認所做的事情:供認不諱。
(1) [confess]∶不愿意地承認短處、失敗、懈怠、過失或罪責
(2) [admission]∶[在刑法中]被告對于某一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罪犯對此供認不諱
分詞解釋:
事情:
1.事物的真相;實情。
2.事理人情。
3.人類生活中的一切活動和所遇到的一切社會現象。
4.猶工作,職業。
被告人:
被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被指控有罪,但他是否確實有罪,尚待司法機關審理后作出結論,因此不能把被告人和罪犯等同起來。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稱為被告,他和原告誰是誰非,也要待司法機關審理后才能確定。
供認不諱:
供認:被告對于某一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諱:避諱。指對某項指控完全認同。
承認:
①對事實行為表示確認;同意:他承認這是他干的。
②即“國際承認”。一國認可另一國為主權國家和新的國家機構為合法政府,并愿意與其交往、發展正常關系的外交行為。一般采用相互致函、發照會、發表聯合公報、互派外交代表、簽訂條約等形式來表示。相互承認是建立外交關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