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貧法
詞語意思:
英國17-19世紀制訂的救濟失業貧民的法律。圈地運動興起后,于1555年開征濟貧稅。1601年正式頒布濟貧法,規定給殘廢者發失業救濟金。1795年濟貧條例規定了維持最低生活的工資標準,以及低于此標準的補貼。1834年新濟貧法規定健康男性失業者不予救濟,必須進貧民習藝所從事苦役。
分詞解釋:
濟貧:
救濟貧苦的人:賑災濟貧。
男性:
人類兩性之一。指男性的人。與“女性”相對。
從事:
①做某事;參與某種事業:告養回籍,從事農耕|從事教育工作。
②處置;處理:依法從事。
法律:
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
正式:
1.法式。
2.合乎一般公認標準的或合乎一定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