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廳
詞語解釋:
清代州縣官署中的佐雜官,如吏目﹑典史等。因有緝捕之責,故稱。
分詞解釋:
緝捕:
1.搜捕。
2.亦稱“緝捕使臣”。捉拿罪犯的衙役。
佐雜:
清代州縣官署內助理官吏佐貳﹑首領﹑雜職三者的統稱。
典史:
1.主管官吏。
2.官名。元始置﹐明清沿置﹐為知縣下掌管緝捕﹑監獄的屬官。如無縣丞﹑主簿﹐則典史兼領其職。
州縣:
1.州與縣的合稱。
2.指州縣官。
吏目:
古官名。元于儒學提舉司及各州設吏目為參佐官。明之翰林院﹑太常寺﹑太醫院,留守﹑安撫﹑招討﹑市舶﹑鹽課諸司及都指揮司﹑各長官司﹑各千戶所﹑各州均有設置。清唯太醫院﹑五城兵馬司及各州置之。其職除太醫院吏目與醫士類似外,其余或掌文書,或佐理刑獄及官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