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諫

給諫
詞語解釋
唐宋時給事中及諫議大夫的合稱。清代用作六科給事中的別稱。
分詞解釋
別稱:
正式名稱以外的別名。
諫議:
1.官名。諫議大夫。
2.諫諍。
3.指諫諍論議的文字。
給事中:
官名。秦漢為列侯﹑將軍﹑謁者等的加官。侍從皇帝左右,備顧問應對,參議政事,因執事于殿中,故名。魏或為加官,或為正官。晉代始為正官。隋唐以后為門下省之要職,掌駁正政令之違失。元以后廢門下省而設給事中。明制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諫,稽察六部之弊誤,有駁正制敕違失之權。清代隸屬都察院,與御史同為諫官,故又稱給諫。省稱給事。
六科:
1.唐宋時科舉取士的六種科目。唐六科為:明經﹑進士﹑秀才﹑明法﹑明書﹑明算。唐劉肅《大唐新語.厘革》:“隋煬帝改置明(經)﹑進(士)二科。國家因隋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為六科。”宋景德天圣時﹐其六科為:一﹑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二﹑博達墳典﹐明于教化;三﹑才識兼茂﹐明于體用;四﹑詳明政理﹐可使從政;五﹑識洞韜略﹐運籌決勝;六﹑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紹興年間﹐又以文章典雅﹑節操方正﹑法理該通﹑節用愛民﹑剛方豈弟﹑智勇絕倫為六科。參閱宋王應麟《小學紺珠.制度.六科》。
2.明清官制設有六科給事中﹐簡稱六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分察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之事﹐糾其弊誤。
3.謂谷﹑大麥﹑小麥﹑大豆﹑小豆﹑芝麻六種農作物。
大夫:
①古代官職名,位居卿之下,士之上。秦漢后有御史大夫、光祿大夫等,唐代以后稱高級文職官階為大夫。
②(dai-)宋代醫官置大夫以下官階,后以之稱醫生。


給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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