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
詞語解釋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法、美、俄分別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在天津簽訂。主要內容為:增開漢口、九江、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外國軍艦和商船可到內河自由航行;外國人可到內地游歷、通商,傳教士可入內地傳教;外國可派公使進駐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設領事官。英、法兩國還得到巨額賠款。條約簽訂后,英法聯軍退出天津。
分詞解釋
通商口岸:
以前作為互不往來的總政策的例外而開放,根據條約與其他國家進行商業交往的中國、日本和朝鮮的海港、河流港口和內陸城市。
天津:
1.銀河。
2.指天津橋。
3.星名。位于北方七宿中的女宿之北﹐凡九星。在銀河分支處﹐故稱。
內河:
處于一個國家之中的河流,叫作該國家的“內河”。
漢口:
地名。湖北省武漢市,長江與漢水交匯處北岸的京廣鐵路線上,古稱夏口。原屬江夏縣,地處水路交通樞紐,1949年與武昌、漢陽合并為武漢市。
得到:
1.能到,可到。
2.獲得。


天津條約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qjyouth.com/ci/15/305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