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論

會論
詞語解釋
1.會同判決罪犯死刑。
2.會同論議。
分詞解釋
會同:
跟有關方面會合起來(辦事):這事由商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判決:
法院對審理終結的案件就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如刑事訴訟的判決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是否處以刑罰,處以何種刑罰等。
死刑:
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是最嚴厲的刑罰。在我國,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罪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緩。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我國法律對死刑案件的管轄、核準和執行從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規定,加以嚴格的控制。
論議:
1.對人或事物的好壞﹑是非等表示意見。
2.對人或事物的好壞﹑是非等所表示的意見。亦指思想認識﹑境界等。
3.議論文。
罪犯:
亦稱“犯人”。被法院定罪處刑,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


會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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