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辟

論辟
詞語解釋
判處死刑。
分詞解釋
處死:
1.對待死。
2.判處死刑;執行死刑。
3.泛指殺死。
死刑:
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是最嚴厲的刑罰。在我國,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罪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緩。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我國法律對死刑案件的管轄、核準和執行從司法程序上作了周密的規定,加以嚴格的控制。
判處:
謂法庭依照法律對觸犯刑律者的審理和裁決。

● 辟
◎ 君主:復辟。
◎ 指君主招來,授予官職:辟召。辟引。辟書。辟除(征召推舉授官)。辟舉。
◎ 古同“避”,躲,設法躲開。
◎ 古同“睥”,睥睨。
● 辟(闢)
◎ 開發建設:開辟。
◎ 駁斥,排除:辟邪。辟謠。辟蠹。
◎ 透徹:精辟。透辟。鞭辟入里。
◎ 法,刑:大辟(古代指死刑)。
● 論(論)
◎ 分析判斷事物的道理:論斷。論點。論辯。論據。論者。議論。討論。辯論。
◎ 分析闡明事物道理的文章、理論和言論:理論。輿論。專論。社論。
◎ 學說,有系統的主張:系統論。
◎ 看待:一概而論。
◎ 衡量,評定:論罪。論功行賞。
◎ 按照:論件。論資排輩。
◎ 姓。
● 論(論)
◎ 古同“倫”,條理。
◎ 〔論語〕中國古書名,內容主要是記載孔子及其門人的言行。
◎ 古同“掄”,挑選。

論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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