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

伍廷芳
詞語解釋
伍廷芳(1842-1922)外交官。廣東新會人。留學英國。曾任駐美國、秘魯公使和修訂法律大臣。辛亥革命時,被推為革命軍代表參加南北議和。民國成立后,歷任司法總長、外交總長、代國務總理。1917年參加護法軍政府,任外交部長。1922年任廣東省省長,不久病逝。
分詞解釋
歷任:
多次擔任;先后擔任:歷任要職ㄧ參軍后,歷任排長、連長等職。
軍政府:
軍事時期由軍人建立和領導的政府。
法律:
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
護法:
①衛護佛法。
②衛護佛法的人。后來指施舍財物給寺廟的人。
③衛護國法。
公使:
由一國派駐在另一國的次于大使一級的外交代表,全稱是特命全權公使。


伍廷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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