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
詞語解釋:
也稱“海牙法院”。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1946年根據《聯合國憲章》在海牙成立。《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成員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成員國,應承諾遵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法院接受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另還為聯合國機構提供關于法律問題的權威性參考意見。
分詞解釋:
案件: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提供:
供給。謂提出可供參考或利用的意見﹑資料﹑物資﹑條件等。
特定:
1.特別規定;特別指定。
2.指具體的某一種或某一個。
提交:
1.提出征求決策。如:把此問題提交委員會。
2.呈送上去供考慮、研究或決定。如:將爭端提交法院去解決。
3.交。如:他己提交了他的辭呈。
一切:
1.權宜;臨時。
2.副詞。一概;一律。
3.全部,所有。
4.泛指全部事物。
5.一般的;普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