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撫

督撫
詞語解釋
總督和巡撫,明清兩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長官。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civil and military governors] 總督和巡撫,明清兩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長官
督撫大吏爭上符瑞。——《明史.海瑞傳》
分詞解釋
總督:
①總管監督:總督軍務|昭宣承業,都護是立,總督城廓,三十有六。
②官名。1469年明代專設兩廣總督,后漸成定制。清代起正式成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轄一省或兩三省。另設專管某一事務的總督,如河道總督、漕運總督等。
③宗主國派往殖民地的最高統治官員也稱總督。
巡撫:
①巡察安撫:巡撫疆域。
②官名。從明代宣德時起,各省專設。清代正式成為省級地方政府長官,總攬一省軍事、刑獄、吏治等。
地方:
①中央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的統稱:地方政府。
②處所;部位;領域:學校在什么地方|什么地方疼|桀、紂貴為天子,富有四海,地方甚大,戰卒甚眾,而身死國亡。
③部分;方面:這話有對的地方|有些地方你欠考慮。
④地保:令他們報個“暴病身亡”,合族中及地方共遞一張保呈。
⑤本地;當地:地方上的老百姓個個擁護李書記。

督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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