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黨務案
詞語意思:
1926年5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二屆二中全會上提出《整理黨務決議案》,規定共產黨員在國民黨省、市以上高級黨部中任執行委員的人數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共產黨員不能擔任國民黨中央各部部長,加入國民黨的共產黨員名單應全部交出等。由于陳獨秀、張國燾的妥協退讓,提案被通過。隨后蔣介石被選為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控制了國民黨的領導權。
分詞解釋:
委員:
1.謂委派人員。
2.指被委派擔任特定任務的人員。
3.委員會的成員。
總數:
文章格式的一種。
妥協:
以讓步的方式避免沖突或爭執:魯迅先生對待敵人,是決不妥協的。常務委員會:
1.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日常工作的委員會。
2.考慮一個特定階段在一定時期內發生的問題的委員會。特指一個立法機構的常設委員會。
黨部:
1.派別。
2.政黨的領導組織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