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理所

訴理所
詞語解釋
官署名。宋元佑元年置。掌重新審理熙寧元年正月以后至元豐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分詞解釋
元年:
1.帝王即位的第一年。
2.指帝王改換年號的第一年。如漢武帝劉徹第一個年號是建元,建元七年改換年號為元光,這一年就是元光元年。
正月:
正陽之月。指夏歷四月。
重新:
1.又一次。
2.從頭另行開始。
3.再次裝修使面貌一新。明李贄有《棲霞寺重新佛殿勸化文》。
三月:
1.格里歷(即陽歷)每年的第三個月。
2.農歷(陰歷)每年的第三個月,第三個朔望月。
3.三個月。
命官:
1.任命官吏。
2.謂被任命為官吏。
3.指朝廷的官吏。因古有一至九命之別,故稱。
4.使令下屬的官吏。


訴理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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