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憲

南憲
詞語解釋
即臺諫,御史。
分詞解釋
御史:
1.官名。春秋戰國時期列國皆有御史,為國君親近之職,掌文書及記事。秦設御史大夫,職副丞相,位甚尊;并以御史監郡,遂有糾察彈劾之權,蓋因近臣使作耳目。漢以后,御史職銜累有變化,職責則專司糾彈,而文書記事乃歸太史掌管。
2.喻指起監督作用的人或事物。
臺諫:
唐宋時以專司糾彈的御史為臺官﹐以職掌建言的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為諫官。兩者雖各有所司﹐而職責往往相混﹐故多以“臺諫”泛稱之。明初廢諫院﹐以給事中兼領監察與規諫﹐兩者開始合流。至清雍正元年﹐又使之同隸都察院﹐于是臺諫完全合二為一。

● 南
◎ 方向,早晨面對太陽,右手的一邊,與“北”相對:南北。南方。南面。南國(指中國南部)。南陲(南部邊疆)。南極。南半球。
◎ 姓。
● 南
◎ 〔南無〕佛教用語,意思是合掌稽首,表示對佛尊敬或皈依,常加于佛、菩薩名的前面,如“南南阿彌陀佛”、“南南觀世音菩薩”。
● 憲(憲)
◎ 法令:憲章。憲令。憲兵。
◎ 指“憲法”:違憲。立憲。制憲。

南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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