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憲

都憲
詞語解釋
明都察院﹑都御史的別稱。
分詞解釋
別稱:
正式名稱以外的別名。
御史:
1.官名。春秋戰國時期列國皆有御史,為國君親近之職,掌文書及記事。秦設御史大夫,職副丞相,位甚尊;并以御史監郡,遂有糾察彈劾之權,蓋因近臣使作耳目。漢以后,御史職銜累有變化,職責則專司糾彈,而文書記事乃歸太史掌管。
2.喻指起監督作用的人或事物。
察院:
1.唐監察御史的官署名。
2.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簡稱察院,清因之。御史出差在外,其駐節的衙署亦稱察院;京師巡城御史稱五城察院。
3.明代官職名。巡按察院的簡稱。明于各省置巡按御史一人,專以察吏安民,職權與漢刺史相似。因為巡按全銜為“巡按某處監察御史”,故稱為“巡按察院”,簡稱“察院”。
4.院試的考場。察院是各道御史的衙門,各省學政最初多由御史出任,所以院試的考場叫察院。

● 憲(憲)
◎ 法令:憲章。憲令。憲兵。
◎ 指“憲法”:違憲。立憲。制憲。
● 都
◎ 大都市:都市。都會。通都大邑。
◎ 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所在的地方,京城:首都。國都。京都。建都。
◎ 美好:“雍容閑雅,甚都”。都麗。都雅。
◎ 總:都為一集。
◎ 居:“都卿相之位”。
◎ 古代稱頭目、首領。
◎ 姓。
● 都
◎ 全,完全:都要。功課學得都不錯。
◎ 表示語氣的加重:一動都不動。

都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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