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詞語解釋:
清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二》。
分詞解釋:
案件: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政府:
即國家行政機關。按管轄范圍分,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復合制國家有聯邦政府和邦(州)政府。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
高等:
①比較高深的:高等數學。
②高級:高等學校。
大理院
詞語解釋:
清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二》。
分詞解釋:
案件: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政府:
即國家行政機關。按管轄范圍分,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復合制國家有聯邦政府和邦(州)政府。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聯邦政府。
高等:
①比較高深的:高等數學。
②高級:高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