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稿官
詞典解釋:
清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員會審外省死刑案件,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參加,按察使稱主稿官,主辦擬定判決文書事宜。
分詞解釋:
主稿:
1.負責起草稿件。
2.兩個機關以上共同辦理的公事,行文由一個機關負責起草,謂之主稿。
案件: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每年:
一年一度;年年。如:每年賜給的神庥降福。
會審:
①會同審理(案件等)。
②會同審查:會審施工圖紙。
朝廷:
①帝王接見大臣和處理政務的地方。
②借指帝王:報效朝廷。
主稿官
詞典解釋:
清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員會審外省死刑案件,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參加,按察使稱主稿官,主辦擬定判決文書事宜。
分詞解釋:
主稿:
1.負責起草稿件。
2.兩個機關以上共同辦理的公事,行文由一個機關負責起草,謂之主稿。
案件: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每年:
一年一度;年年。如:每年賜給的神庥降福。
會審:
①會同審理(案件等)。
②會同審查:會審施工圖紙。
朝廷:
①帝王接見大臣和處理政務的地方。
②借指帝王:報效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