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產

籍產
詞語解釋
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產。
分詞解釋
沒收:
法律上指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有幾種不同性質的沒收:(1)刑罰的一種。即沒收財產。(2)訴訟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罪犯用于犯罪活動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3)行政管理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違法活動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沒收。(4)行政處罰的一種。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的藥品。(5)革命措施的一種。如新中國成立后沒收地主土地、官僚資本。
所有:
1.領有,占有。
2.指領有的東西。
3.尚有。
4.整個;全部。
5.有個。
財產:
金錢、財物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總和。通常分為:(1)按所有權,分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個人財產;(2)按是否具有實物形式,分有形財產(如金錢、財物)和無形財產(如著作權、發明權);(3)按民事權利義務,分積極財產(如金錢、財物及各種權益)和消極財產(如債務)。
罪犯:
亦稱“犯人”。被法院定罪處刑,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

籍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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