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
詞典解釋
訴訟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中國從1954年起實行這個制度。對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如認為有錯誤,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也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
分詞解釋
案件: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制度:
1.謂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
2.制訂法規。
3.規定。
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
5.制作。
6.謂制作方法。
7.規模;樣式。
期限:
限定的日子或最后時間:一個月的期限|期限未到。
這個:
1.指示比較近的事物或人。
2.指代事物﹑原因或情況等。
3.表示夸張。
4.表示訓斥。
抗訴:
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兩審終審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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