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檢察官
詞語解釋
在我國,指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義務,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我國在1995年頒行檢察官法。
分詞解釋
各級:
所有的或不同的級別。如:各級領導。如:各級政府。
享有:
1.謂在社會上有所取得。如權利﹑自由﹑聲望等。
2.享受。
條件:
①見“根據與條件”。
②邏輯上指假言判斷所反映的某種事物情況賴以產生的事物情況。有三種:充分條件、必要條件、充分又必要條件。
必須:
①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的必要;一定要:學習必須刻苦鉆研。
②加強命令語氣:明天你必須來。‖‘必須’的否定是‘無須’、‘不須’或‘不必’。
履行:
實行;實踐:履行合同|履行手續。

檢察官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www.qjyouth.com/ci/20/68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