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講

校講
詞語解釋
審理調解。
分詞解釋
審理:
1.審訊處理。
2.明親王府的理刑官。
調解:
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在我國,有四種不同性質的調解:(1)法院調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2)行政調解,即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3)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4)群眾調解,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不同于和解。

● 校
◎ 學堂,專門進行教育的機構:校園。校長。
◎ 軍銜的一級,在“將”之下,“尉”之上。
◎ 古代軍隊編制單位:校尉(統帶一校的軍官)。
● 校
◎ 比較:校場。
◎ 查對、訂正:校勘。校訂。校對。
● 講(講)
◎ 說,談:講話。講敘。
◎ 把事情和道理說出來:講說。講學。講武。講演。講義。講師。講壇。
◎ 注重某一方面,并設法使它實現:講求。講團結。
◎ 和解:“而秦未與魏講也”。
◎ 商量,商議:講價兒。講條件。

校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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