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劾

告劾
詞語解釋
1.揭發罪狀;彈劾過失。
2.指被人告發彈劾。
分詞解釋
過失:
因疏忽而犯的錯誤。
罪狀: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指”。
告發:
向公安機關、法院或政府檢舉揭發:寫信告發他的違法行為ㄧ盡管多方遮掩,還是被人告發了。
揭發:
揭露(壞人壞事):揭發罪行 ㄧ檢舉 揭發。
彈劾:
①指責揭發:彈劾貪官污吏。
②專門的國家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動。資本主義國家由議會行使這一職能。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監察機關負有彈劾的職責。這和司法機關處理犯罪案件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回事。


告劾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www.qjyouth.com/ci/22/260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