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左
詞語解釋:
1.亦作“證佐”。
2.證人。
3.證據。
分詞解釋:
證佐:
見“證左”。
證據:
①判定事實的依據,用來證明的材料:證據不足。
②訴訟法上指偵查、審判機關在辦案中搜集的、能夠表明案情真相的材料。應是確實存在的客觀事實且與案件有關,須經辦案人員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證屬實。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證人:
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不同于見證人。
● 證(證)
◎ 用人物、事實來表明或斷定:證明。保證。證實。作證。對證。論證。人證。物證。
◎ 憑據,幫助斷定事理的東西:證據。憑證。證書。出入證。證章。有詩為證。證券。
● 左
◎ 面向南時,東的一邊,與“右”相對:左手。左方。左右。左膀右臂。
◎ 地理上指東方:山左。江左。
◎ 指政治思想上進步或超過現實條件許可的過頭思想和行動:左派。左翼。左傾。
◎ 斜,偏,差錯:左脾氣。左嗓子。
◎ 降低官職:左遷。
◎ 古同“佐”,佐證。
◎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