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總制錢
詞語解釋:
“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并稱,宋代的附加雜稅。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間,陳遘以發運使兼經制使督理東南地區財賦,加征賣酒﹑典賣田宅的牙稅,常賦外的頭子錢,以及其他項目的稅金,稱經制錢。其后翁彥國為總制使,效其法別立名目征稅,稱總制錢。
分詞解釋:
名目:
名稱;名義:名目不宜太繁|巧立名目。
附加:
①附帶加上;額外加上:條文后面附加兩項說明ㄧ除運費外,還得附加手續費。
②附帶的;額外的:附加刑ㄧ附加稅。
發運:
(貨物)運出去:裝船發運ㄧ訂貨已經發運,不日即可收到。
典賣:
1.舊指活賣。即出賣時約定期限﹐到期可備價贖回﹐不同于“絕賣”。
2.典租出賣。
頭子:
1.唐末至宋,樞密使不經由中書直行下達的札子,事大者稱“宣”,事小者稱“頭子”。
2.宋初樞密院所發差使驛傳馬匹的一種憑證。
3.見“頭子錢”。
4.指畫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