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狀

伏狀
詞語解釋
1.承認罪狀。
2.承認罪狀的書面供詞。
分詞解釋
罪狀: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指”。
書面:
1.指書的封面。
2.用文字形式記述表達的。區別于“口頭”。
供詞:
受審者所陳述的或所寫的與案情有關的話。
承認:
①對事實行為表示確認;同意:他承認這是他干的。
②即“國際承認”。一國認可另一國為主權國家和新的國家機構為合法政府,并愿意與其交往、發展正常關系的外交行為。一般采用相互致函、發照會、發表聯合公報、互派外交代表、簽訂條約等形式來表示。相互承認是建立外交關系的前提。


伏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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