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審判長
詞語意思
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
分詞解釋
庭長:
1.古代貴族宴飲時監禮之官。
2.法院開庭時主持審判的官員。
一人:
1.古代稱天子。亦為天子自稱。
2.一個人。
3.猶一體。
4.謂使全國之人齊心協力。
合議庭:
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時組成的審判庭。
主持:
①負責掌握、處理:主持分配事宜。
②主張:主持公道。
審判員: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擔任審判職務的人員。


審判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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