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組織
詞語意思:
法院審判每一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不同于法院內部常設的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機構(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等)。參見“審判庭”。
分詞解釋:
刑事:
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內部:
1.指某一范圍以內。
2.深層的,而不是表面的。
3.中部。
常設:
長期設立的(對臨時性的而言)。如:常設機關。
性質: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與他事物不同的特征:問題的性質|社論帶有指導性質的。
法院:
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審判組織
詞語意思:
法院審判每一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不同于法院內部常設的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機構(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等)。參見“審判庭”。
分詞解釋:
刑事:
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內部:
1.指某一范圍以內。
2.深層的,而不是表面的。
3.中部。
常設:
長期設立的(對臨時性的而言)。如:常設機關。
性質: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與他事物不同的特征:問題的性質|社論帶有指導性質的。
法院:
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