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
詞語意思:
在我國,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分詞解釋:
上級:
1.最上一層的臺階。
2.高級。
3.同一組織系統中等級較高的組織或人員。
各級:
所有的或不同的級別。如:各級領導。如:各級政府。
下級:
謂同一組織系統中等級低的組織或人員。
監督:
①察看并督促:監督執行ㄧ接受監督。
②做監督工作的人:舞臺監督。
審判監督
詞語意思:
在我國,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分詞解釋:
上級:
1.最上一層的臺階。
2.高級。
3.同一組織系統中等級較高的組織或人員。
各級:
所有的或不同的級別。如:各級領導。如:各級政府。
下級:
謂同一組織系統中等級低的組織或人員。
監督:
①察看并督促:監督執行ㄧ接受監督。
②做監督工作的人:舞臺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