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庭

審判庭
詞語意思
①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常設機構。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等。其負責人稱為庭長、副庭長。
②為審理每一個案件而成立的臨時性的審判組織。有獨任制的審判庭和合議制的審判庭。后者的負責人稱為審判長。
分詞解釋
民事:
1.猶國政。
2.泛指民間諸事;民政事務。
3.指力役之事。
4.指農事。
5.泛指民間生活情事。
6.有關民法的。
庭長:
1.古代貴族宴飲時監禮之官。
2.法院開庭時主持審判的官員。
各級:
所有的或不同的級別。如:各級領導。如:各級政府。
刑事:
對“民事”而言。有關刑法的。
成立:
1.猶成就。
2.成人;成長自立。
3.創辦;建立。
4.謂理論﹑意見等有根據,站得住腳。
5.議案﹑提案經會議通過。


審判庭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www.qjyouth.com/ci/25/248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