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官
詞語意思:
對法院中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員的通稱。
分詞解釋:
通稱:
1.通常的稱呼。
2.一般的說法。
官員:
經過任命的、擔任一定職務的政府工作人員(現在多用于外交場合)。
刑事案件:
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審判官
詞語意思:
對法院中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員的通稱。
分詞解釋:
通稱:
1.通常的稱呼。
2.一般的說法。
官員:
經過任命的、擔任一定職務的政府工作人員(現在多用于外交場合)。
刑事案件:
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