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號
詞語解釋:
舊時將犯人上枷標明罪狀示眾。
分詞解釋:
人上:
眾人之上。舊指最高統治地位。
罪狀: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指”。
示眾:
1.顯示于眾人之前。
2.當眾懲罰有罪者以示儆戒。
3.告知大眾。
標明:
做出記號或寫出文字使人知道:標明號碼ㄧ車站的時刻表上標明由上海來的快車在四點鐘到達。
舊時:
過去的時候;從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