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控

京控
詞語解釋
清代官民有冤屈,經地方最高級官署審判仍不能解決時,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控訴,謂之“京控”。
分詞解釋
冤屈:
1.郁悒;委曲。
2.冤枉,無罪而被誣為有罪。
3.指加人以惡名或罪名。
4.指冤獄﹐冤案。
衙門:
1.舊時官吏辦事的地方。
2.比喻官僚機關。
3.唐代宮殿的大門。
官民:
官吏和百姓;官方和民間。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時的監察機構。1382年明太祖廢漢以來的御史臺,設都察院。專司巡按州縣,考察官吏,整飭風紀。1723年以六科給事中并入,合稱科道。
控訴:
向有關機關或公眾陳述受害經過,請求對于加害者做出法律的或輿論的制裁:控訴大會 ㄧ控訴舊社會。


京控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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