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環境決定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
詞語解釋
人地關系論的一種理論。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征、民族特征、社會組織、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的支配。產生于18世紀,20世紀以后受到批評。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孟德斯鳩、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采爾、美國的森普爾。
分詞解釋
以后:
比現在或某一時間晩的時期。
現象:
見“本質與現象”。
主要:
1.把握事物的關鍵。
2.指事物中關系最大,起決定作用的。
支配:
①調度;安排:我的時間不夠支配|我們這些人都是聽你支配的。
②起控制或引導的作用:思想支配著行動。
理論:
①人們由實踐概括出來的關于自然界和社會的知識的有系統的結論。
②辯論是非;爭論;講理
①:他正在氣頭上,我不想和他多理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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