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
詞語意思:
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等。
分詞解釋:
被選舉權:
①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
②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導人的權利。
包括:
包含(或列舉各部分,或著重指出某一部分):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說、讀、寫四項,不可偏輕偏重ㄧ我說 ‘大家’,自然包括你在內。人民團體:
為促進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而組織設立的民間的群眾性團體。如工會﹑婦聯﹑學生會等。
示威:
顯示威力。特指因有所抗議或要求而通過集體行動來顯示自身威力:叛而不討,何以示威|游行示威。
公職:
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ㄧ開除公職ㄧ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