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判

主判
詞典解釋
唐宋時高級官員兼任較低職務之稱。
分詞解釋
兼任:
①同時擔任幾個職務:總務主任兼任學校工會主席。
②不是專任的:兼任教員。
職務:
職位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


◎ 權力或財物的所有者,家庭的首腦:主人。物主。失主(失掉財物的人)。當家作主。
◎ 舊時臣子稱君王,下級稱上級,仆人稱家主:君主。主上。
◎ 對事物的意見或認為應當如何處理,決定:主張。主見。主意。主義。
◎ 對事物有決定權力:民主。自主。主持。主宰。主權(一個國家的獨立自主的權力)。
◎ 最重要的,最基本的:主次。主要。主力。主將。
◎ 預示:早霞主雨。
◎ 舊時為死人立的牌位:木主。神主。
◎ 基督教、伊斯蘭教對所信仰的神或本教創始人的稱呼。
◎ 姓。

◎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 評定:裁判。談判。判卷子。
◎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決:判詞。判決。判案。
◎ 古代官名:通判。判官(中國唐、宋兩代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傳說中借指閻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

主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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